近日,新巴尔虎左旗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海拉尔区回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红某受伤,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评定其为九级伤残。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将事故车辆出售,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修车,仅用其中四分之一支付红某的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红某将刘某某两次诉至新巴尔虎左旗法院,法院于2010年11月7日判令刘某某向红某支付医药费36 800.78元。2013年12月30日,法院判令刘某某向红某赔偿291 543.69元,案件上诉后,呼伦贝尔市中院维持原判。
自第一份判决至今,被告人刘某某在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或少量支付执行款。根据其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可证实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微信、支付宝以及关联的银行账户2020年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达人民币16万余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2020年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做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