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东你犯规了,这局不算。”
“那就换只手,再比一次。”
学生刘东东(化名)与邓轩(化名)是巴林左旗某校高一年级的同班同学。3月9日下午课间操时候,刘东东与邓轩正在进行一场掰手腕“较力游戏”。
近日,该案在巴林左旗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对于这起因掰手腕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原告是否应获得各方赔偿?或者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由原告自担风险?成了各方辩论的焦点。
庭审过程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学生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监控视频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证实是被告邓轩邀请原告刘东东进行掰手腕,原告没有拒绝,二人掰手腕时都没有做好热身运动,在掰手腕的过程中,二人力量悬殊,掰手腕的姿势及方式方法有误是导致原告骨折的主要原因,被告邓轩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
原告刘东东在与被告邓轩找其掰手腕时,没有注意保护自己,原告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应负同等责任。
被告学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虽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即学校承担40%的补偿责任。因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故学校应承担的责任由上述保险公司承担。
原告刘东东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险,保险金额1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承担10000元赔偿责任。
近日,巴林左旗法院按照上述责任比例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及四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