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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也能调解?
  发布时间:2022-09-06 08:21: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成功通过调解化解周某某诉某公安分局及辖区某派出所行政赔偿一案。

  2018年9月,周某某因吸毒被某派出所拘留,并将其驾驶的小轿车一辆一起开往某派出所。在周某某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期间,某派出所未经周某某同意即将上述车辆钥匙交付给案外人高某某(周某某女朋友),高某某又将钥匙交付他人将周某某车辆开走。

  2020年9月25日,周某某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因车辆下落不明,多次找某派出所索要车辆但迟迟没有结果。2021年12月底,某派出所方将车辆寻回并于2022年5月30日将车辆返还周某某。周某某购买上述车辆至被行政拘留时,车辆仅使用了一年且未发生过事故,而车辆被案外人非法占用长达三年,期间亦未合理使用、妥善维护车辆,致使车辆损耗严重,价格贬损。
  现周某某以某派出所在处置原告随身财物时,未审查案外人的身份及是否具有代理权限,随意将车辆交付案外人,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造成周某某经济损失,故将某公安分局及某派出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65000元。

  承办法官经研究分析后,认为该案如能调解结案是最妥善解决问题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鉴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调解情形,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征询,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推进开展行政争议化解。

  一方面,使被诉机关认识到其在办理返还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审核,在领取案涉车辆人员并非周某某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未要求其出具周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即返还扣押车辆,致使案涉车辆脱离周某某控制,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另一方面,因本案涉及财产损失,需要鉴定予以明确赔偿数额,综合鉴定周期、鉴定费用等因素,通过释明使双方意识到协商赔偿数额才能实现“效果共赢”,并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由被诉公安机关一次性赔偿周某某50000元。

 
来源: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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