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21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21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21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21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八)关于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关于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关于2021年度项目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三)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及政府采购支出信息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
2. 依法开庭审理全部死刑二审案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依法复核死刑、死缓案件,承办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4. 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5. 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监督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6.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8.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组织并指导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9. 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10. 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两庭”建设、物资装备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11. 依法宣传法制,引导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12. 管理直属单位并承办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1.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人事处、法官处、老干处、立案一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环资庭、行政庭、审监庭、赔偿办、信访处、执行局复议监督处、执行局申诉审查处、执行局综合管理处、执行局协调指导处、审管办、研究室、翻译处、纪检监察室、技术处、装备局、驻高院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法警总队等31个部门。本部门下属单位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高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部门2021年度部门汇总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10家,详细情况见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
3 | 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 |
4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5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6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
7 |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
8 |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
9 |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
10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计35,754.77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增加1,427.27万元,增长4.16%,变动原因:一是在职在编人员补缴公积金支出;二是信息化结转资金较上年有所增加;三是通辽铁路法院其他收入较上年增加19.6万元。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计35,719.13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增加1,411.23万元,增长4.11%,变动原因:一是高院部门在职在编人员补缴公积金等人员经费支出;二是信息化结转资金较上年有所增加。
二、关于2021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收入总计35,754.77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35,187.78万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566.99万元;支出总计35,754.77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36.58万元。与2020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增加3,421.31万元,增长10.58%,主要原因:一是补缴7-12月在职在编人员公积金单位及个人部分;二是高院本级结转上年信息化资金支出等。
(二)关于2021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收入合计35,187.7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5,168.18万元,占99.94%;其他收入19.60万元,占0.06%。
图1:收入决算图
(三)关于2021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支出合计35,618.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778.60万元,占41.49%;项目支出20,839.59万元,占58.51%。
图2:支出决算图
(四)关于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5,719.13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550.95万元;支出总计35,719.13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120.18万元。与2020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增加5,963.60万元,增长20.04%。主要原因:一是高院及二级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及铁路法院清算养老保险;二是追加信息化资金。
(五)关于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35,598.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778.60万元,占41.51%;项目支出20,820.35万元,占58.49%。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5,598.94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1,291.04万元,增长3.76%,变动原因:增加在职干警公积金补缴部分等。其中:
1.公共安全(类)
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31511.17万元,决算支出31932.0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36%。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高院所属二级单位清算养老保险、补缴个人部分公积金及信息化支出等。
2.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
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1306.32万元,决算支出2124.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2.66%。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高院所属二级单位清算养老保险,追加人员经费等。
3.卫生健康支出
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668.01万元,决算支出702.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11%。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高院部门缴纳医疗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
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822.4万元,决算支出839.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12%。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因公积金基数上调,高院部门和补缴个人部分公积金等。
(六)关于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778.6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747.8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较上年增加908.82万元,主要原因是:补缴7-9月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公用经费2,030.7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电费、取暖费、其他交通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物业管理费等,较上年增加21.38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人员变动,公用经费核定较上年有所增加。
(七)关于2021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361.50万元,支出决算为221.34万元,完成预算的61.2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2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为306.00万元,支出决算为216.81万元,完成预算的70.85%;公务接待费预算为35.50万元,支出决算为4.53万元,完成预算的12.76%。2021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高院部门遵循保障审判,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于规定,严控公务购车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二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维修费较上年大幅减少。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221.3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16.81万元,占97.95%;公务接待费支出4.53万元,占2.05%。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较上年减少3.96万元,主要原因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因公出国(境)费较上年有所减少。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16.8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16.81万元,用于执法执勤用车的保险费、加油费、维修费等,车均运维费1.9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较上年减少3.77万元,主要原因是高院部门遵循保障审判,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于规定,严控公务购车及运行费支出,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3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4.53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4.53万元,接待42批次,共接待377人次。主要用于一是案件交流、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支出。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接待0批次,共接待0人次。公务接待费支出较上年增加1.97万元,主要原因是用于案件交流、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支出较上年有所增加。
(八)关于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决算0.0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00万元;支出决算0.0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00万元。
(九)关于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决算0.00万元,与上年相比,与上年相比,增加0.00万元,增长0.00%;支出决算0.0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00万元,增长0.00%。
(十)关于2021年度项目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高院部门预算安排项目12个,实施项目12个,完成项目12个,项目支出总金额20656.9万元。财政本年拨款金额20,754.72万元,财政拨款结转结余75.25万元,其他资金结转结余16.40万元。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4,991.6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14.53万元,比2020年减少713.66万元,降低41.30%,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要求,部分业务不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比2020年减少175.86万元,降低100.00%,主要原因是:小型维修项目无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977.16万元,比2020年增加220.58万元,增长5.87%,主要原因是:符合政府采购全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列支。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773.9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合同总额的75.6%。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180.9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合同总额的43.69%。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85.75万元,比2020年增加37.94万元,增长1.95%。主要原因是:因人员变动,公用经费核定较上年有所增加,相应的办公经费列支较上年有所增加。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13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2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4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5辆、离退休干部用车2辆、其他用车1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1套,主要法官学院旧址锅炉、大型打印机、审判专用软件硬件等。比2020年增加9台,主要原因是信息化建设,新增加执行系统等相关软件;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比2020年增加0台。
三、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高院部门组织本级及二级单位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对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导年初绩效目标填报、年中项目绩效监控、年末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对重点项目实施了部门评价,并按要求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高院部门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共12个,包括办案业务费、业务装备费、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信息化建设费、被装购置经费、法官培训补助经费、业务用房及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信息化系统平台运行维护费、草原英才经费、改造系统项目等,共涉及资金24614.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应纳入绩效自评的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各单位共填报自评表41份,并完成了各自的自评报告,自评项目预算执行数20656.9万元,执行率83.49%,自评得分分别为:90分以上35项、80分以上5项、70分以下1项。从各项目自评结果及自评报告情况分析,各单位设定指标合理、绩效评价客观真实,基本反映了预算项目投入产出以及达到的实际效果,总体评价为优。
高院组织对 “信息化建设费”、“全区法院服装经费” 2 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616.5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其中,对“ 信息化建设项目 ”委托相关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智慧法院”项目实施后,经费到位及时,经费支出合理合规,绝大部分指标已完成,最终项目评分结果85.67分,绩效评级为“良”,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了预定的绩效目标。通过项目实施,实现了“全业务网上办理”,构建“网络化”法院;做到了“全流程依法公开”,构建“阳光化”法院;提供了“全方位智能服务”,构建“智能化”法院。全面建设了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及配套基础设施,在最高法统一建设的司法审判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实现诉讼服务现代化、审判执行智能化、综合管理科学化,并补齐中基层院的配套基础设施。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高院部门今年在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办案业务费项目 ”、“ 业务装备费项目 ”、“法检院聘用制书记员项目”、“被装购置费项目 ”、 “草原英才项目”、“法官学院法官培训补助项目”等6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1.办案业务费项目自评综述: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全年预算数为1958.8万元,执行数为1958.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高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2021年高院部门案件受理量、审结量均达到预期,其中:高院本级受理案件10457件,审执结10321件,结案率98.7%。再审案件提起再审率16.12%、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7.9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达99.96%,均已完成目标值,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平稳,结案率稳中有升。办案业务费项目主要用于办案执法支出,各项指标均完成预期目标。
2.业务装备费项目自评综述: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全年预算数为185.14万元,执行数为185.1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法院装备配备标准及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需要,为配齐审判功能用房设备、业务通用设备等,着力加强人民法院业务装备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装备更新,实现人民法院业务装备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化的动态管理。2021年高院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装备购置计划。采购数量、采购程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采购,节约采购成本。全年完成采购数量264件(套)、装备到位率100%、装备配置及时率100%、装备日常使用率100%,均能按期交货、及时验收,大大提高法院办案的工作效率,各项指标均完成预期目标。
3.被装购置经费项目评价综述: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全年预算数为834万元,执行数为83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法院装备配备标准及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需要,为全区法院干警及法警11114人采购审判制服、法袍、法警制服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工作程序和纪律,实行统一采购,节约采购成本,确定服装制作周期,实现电子化管理,根据每位干警实际需求进行量身定制,全面提升人民法院业务装备水平,满足正常工作需求。全区法院服装采购项目各项指标均完成预期目标。
存在的问题: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全区法院招考了3600余名聘用制书记员,但自2011年以来,保障全区法院服装经费一直未予增加,导致经费非常紧张,无法按照最高院配备标准更新配备干警服装,基层法院工作服更新慢,影响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建议增加服装经费预算,切实解决干警实际需求,维护法官形象,保证审判执行任务顺利完成。
4. 聘用制书记员项目评价综述: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综合自评得分98.75分。全年预算数为901万元,执行数为788.58万元,完成预算的87.52%。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高院聘用制书记员核定人数121人,2021年年底实际在岗人数119人,通过全年工作及年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有效减轻了法官事务性工作量, 为高院依法履行审判机关职能和职责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保障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确保地区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21年高院部门案件受理量、结案量同比提高,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都超出预期,为审判执行大局服务,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提高了办案质效,聘用制书记员项目各项指标均完成预期目标。
存在的问题:由于聘用制人员待遇及晋升受限,人员流动性大,建议对现有薪酬标准进行调整,保障人员薪酬合理增长,保障现有队伍稳定,减少人员流失。
5.草原英才项目评价综述: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综合自评得分100分。全年预算数为14万元,执行数为1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通过保障“草原英才”工程的顺利实施,对入选“草原英才”工程的引领性人才给予补助支持。通过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对自治区给予入选“草原英才”工程的引领性人才补助政策实时进行跟踪,保障政策及时落实,切实解决优秀人才切身需求,同时了解优秀人才与工作岗位适配性。通过绩效自评情况,进一步了解引进“草原英才”项目对高院的作用,有助于“草原英才”政策在高院的长期执行。2021年总计为4名“草原英才”发放补助资金14万元,资金发放均能做到准确、及时,人才随访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各项指标均完成预期目标。
6. 法官学院法官培训补助项目评价综述: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综合自评得分82分。全年预算数为395.44万元,执行数为395.4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为增强法官公正、廉洁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及效率,加强审判管理,提升法院公信度,由高院宣教处审核批准培训计划,由学院具体实施,2021年完成培训19期,培训4542人次,其中落地脱产15期,培训2033人次;巡回2期,培训1459人次;网络2期,培训1050人次。培训食宿条件大幅度改善,师资保障良好。受疫情影响,部分指标未达到预期目标,如:培训计划按期完成率、培训人次等低于年度指标值。
存在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集中培训具有人员密集性和空间封闭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在线培训成本节约,但培训效果难以保障。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
(2021年度) | |||||||||||||||||||||||||||||||||||||||||||||||||||
项目名称 | 办案业务费 | ||||||||||||||||||||||||||||||||||||||||||||||||||
主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实施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项目资金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
(万元) | 年度资金总额 | 1858.04 | 1958.8 | 1958.8 | 10 | 100.00% | 10 | ||||||||||||||||||||||||||||||||||||||||||||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 | 1576.3 | 1958.8 | 1958.8 | — | — | ||||||||||||||||||||||||||||||||||||||||||||||
上年结转资金 | 281.74 | — | — | ||||||||||||||||||||||||||||||||||||||||||||||||
其他资金 | 0 | 0 | — |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
主要用于法院办案业务支出,内容涉及办案(业务)的通用项目。通过办案业务支出,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完成, 促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统筹发展与稳定两件大事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司法对策和保障措施更加达时、更加有效。维护稳定的实际效果明显提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预防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 通过统筹办案业务支出,更好的保障了审判执行业务顺利实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维护稳定的实际效果明显提升、改革创新水平明显提升。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案件受理数量 | ≥10000件 | 10457件 | 10 | 10 | |||||||||||||||||||||||||||||||||||||||||||||
指标2:案件审结数量 | ≥9500件 | 10321件 | 10 | 10 | |||||||||||||||||||||||||||||||||||||||||||||||
指标:3:年度结案率 | ≥82% | 98.70% | 10 | 10 | |||||||||||||||||||||||||||||||||||||||||||||||
质量指标 | 指标1:再审审查案件提起再审率 | ≤30% | 16.12% | 10 | 10 | ||||||||||||||||||||||||||||||||||||||||||||||
时效指标 | 指标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 | ≥96% | 97.94% | 10 | 1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指标1: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 | ≥95% | 99.96% | 20 | 20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1: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完成 | 良 | 良 | 10 | 10 | ||||||||||||||||||||||||||||||||||||||||||||||
满意度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指标1:干警对办案经费保障满意度 | ≥80% | 85% | 10 | 10 | |||||||||||||||||||||||||||||||||||||||||||||
总分 | 100 | 100 | |||||||||||||||||||||||||||||||||||||||||||||||||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
(2021年度) | |||||||||||||||||||||||||||||||||||||||||||||||||||
项目名称 | 业务装备费 | ||||||||||||||||||||||||||||||||||||||||||||||||||
主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实施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项目资金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
(万元) | 年度资金总额 | 153 | 185.14 | 185.14 | 10 | 100.00% | 10 | ||||||||||||||||||||||||||||||||||||||||||||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 | 153 | 185.14 | 185.14 | — | — | ||||||||||||||||||||||||||||||||||||||||||||||
上年结转资金 | 0 | 0 | — | — | |||||||||||||||||||||||||||||||||||||||||||||||
其他资金 | 0 | 0 | — |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
根据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需求,着力加强人民法院业务装备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装备更新,努力实现人民法院业务装备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配置,严格执行装备配备标准。 | 2021年业务装备费项目预算为153万元,上年结转32.14万元,全部为办公设备预算,全年执行数185.14万元,采购数量264台/件,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装备到位率100%,完成工作任务。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装备采购数量 | ≥30台(套) | 264 | 10 | 10 | |||||||||||||||||||||||||||||||||||||||||||||
指标2:装备到位率 | ≥98% | 100% | 10 | 10 | |||||||||||||||||||||||||||||||||||||||||||||||
时效指标 | 指标1:装备配置及时率 | ≥98% | 100% | 10 | 10 | ||||||||||||||||||||||||||||||||||||||||||||||
指标2:装备维修及时率 | ≥99% | 100% | 10 | 10 | |||||||||||||||||||||||||||||||||||||||||||||||
成本指标 | 指标1:装备采购成本节约率 | ≤1% | 1% | 10 | 10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指标1:装备日常使用率 | ≥98% | 100% | 15 | 15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1:设备预期使用年限 | ≥6年 | 7年 | 15 | 15 | ||||||||||||||||||||||||||||||||||||||||||||||
满意度 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指标1:干警满意度 | ≥98% | 100% | 10 | 10 | |||||||||||||||||||||||||||||||||||||||||||||
总分 | 100 | 100.00 | |||||||||||||||||||||||||||||||||||||||||||||||||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
(2021年度) | |||||||||||||||||||||||||||||||||||||||||||||||||||
项目名称 | 被装购置费 | ||||||||||||||||||||||||||||||||||||||||||||||||||
主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实施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项目资金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
(万元) | 年度资金总额 | 834 | 834 | 834 | 10 | 100.00% | 10 | ||||||||||||||||||||||||||||||||||||||||||||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 | 834 | 834 | 834 | — | — | ||||||||||||||||||||||||||||||||||||||||||||||
上年结转资金 | 0 | 0 | — | — | |||||||||||||||||||||||||||||||||||||||||||||||
其他资金 | 0 | 0 | — |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修订)的通知》(法发【2020】34号)的通知要求,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干警装备配备,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保障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 | 2021年全区法院服装采购预算经费834万元。根据干警需求及配发品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于9月份完成招投标工作,从11月份开始陆续发放,现已全部发放到位,并联系厂家做好售后服务,圆满完成2021年服装采购工作。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 | 实际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
指标值 | 完成值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全区法院服装人数 | >11000人 | 11114 | 5 | 5 | |||||||||||||||||||||||||||||||||||||||||||||
指标2:全年采购次数 | ≥1次 | 2次 | 5 | 5 | |||||||||||||||||||||||||||||||||||||||||||||||
质量指标 | 指标1:服装质量合格率 | ≥98% | 99% | 10 | 10 | ||||||||||||||||||||||||||||||||||||||||||||||
指标2:生产技术及原材料达标率 | ≥98% | 99% | 10 | 10 | |||||||||||||||||||||||||||||||||||||||||||||||
时效指标 | 指标1:服装制作周期 | <160天 | 152天 | 10 | 10 | ||||||||||||||||||||||||||||||||||||||||||||||
指标2:资金支付及时率 | ≥98% | 100% | 10 | 1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指标1:服装穿戴率 | ≥98% | 99% | 15 | 15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1:服装使用年限 | ≥1年 | 1年以上 | 15 | 15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指标1:服装配备满意度 | ≥98% | 98% | 10 | 10 | |||||||||||||||||||||||||||||||||||||||||||||
总分 | 100 | 100 | |||||||||||||||||||||||||||||||||||||||||||||||||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
(2021年度) | |||||||||||||||||||||||||||||||||||||||||||||||||||
项目名称 | 法检院聘用制书记员保障经费 | ||||||||||||||||||||||||||||||||||||||||||||||||||
主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实施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项目资金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
(万元) | 年度资金总额 | 901 | 901 | 788.58 | 10 | 87.52% | 8.75 | ||||||||||||||||||||||||||||||||||||||||||||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 | 901 | 901 | 788.58 | — | — | ||||||||||||||||||||||||||||||||||||||||||||||
上年结转资金 | 0 | 0 | — | — | |||||||||||||||||||||||||||||||||||||||||||||||
其他资金 | 0 | 0 | — |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
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用制和合同管理,保障聘用制书记员薪酬待遇,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有效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聘用制书记员核定人数121人,2021年年底实际在岗人数119人,通过全年工作及年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有效减轻了法官事务性工作量,促进了审判工作质效。 | ||||||||||||||||||||||||||||||||||||||||||||||||||
绩效 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数量 | ≤121人 | 119 | 20 | 20 | |||||||||||||||||||||||||||||||||||||||||||||
质量指标 | 指标1:书记员绩效考核合格率 | ≥85% | 90% | 10 | 10 | ||||||||||||||||||||||||||||||||||||||||||||||
时效指标 | 指标1:聘用制书记员工资支付及时性 | 每月15日前支付 | 100% | 10 | 10 | ||||||||||||||||||||||||||||||||||||||||||||||
成本指标 | 指标1:聘用制书记员成本 | ≤901万元/人 | 788.58万元 | 10 | 1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指标1:推进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 良 | 优 | 15 | 15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1:书记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 良 | 优 | 15 | 15 | ||||||||||||||||||||||||||||||||||||||||||||||
满意度 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指标1:聘用部门满意度 | ≥90% | 90% | 10 | 10 | |||||||||||||||||||||||||||||||||||||||||||||
总分 | 100 | 98.75 |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
(2021年度) | |||||||||||||
项目名称 | 草原英才经费 | ||||||||||||
主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实施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项目资金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
(万元) | 年度资金总额 | 14 | 14 | 14 | 10 | 100.00% | 10 | ||||||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 | 14 | 14 | 14 | — | — | ||||||||
上年结转资金 | 0 | 0 | — | — | |||||||||
其他资金 | 0 | 0 | — |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
确保“草原英才”工程顺利实施,用于为入选“草原英才”工程的引领性人才给予补助支持。 | 2021年总计为4名“草原英才”发放补助资金14万元,资金发放均能做到准确、及时。在为自治区培养积累法院人才方面,因“草原英才”均为高学历名校毕业,自身素质较高,又经基层挂职锻炼,综合能力不断提升。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 | 实际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
指标值 | 完成值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保障人数 | ≥4人次 | 4 | 10 | 10 | |||||||
质量指标 | 指标1:资金发放准确率 | 100% | 100% | 10 | 10 | ||||||||
时效指标 | 指标1:资金发放及时率 | 100% | 100% | 10 | 10 | ||||||||
成本指标 | 指标1:草原英才补助资金 | 14万元 | 14万元 | 20 | 2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指标1:为自治区培养积累法院人才 | 良 | 优 | 15 | 15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1:人才随访率 | ≥80% | 80% | 15 | 15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指标1:服务对象满意度 | ≥80% | 90% | 10 | 10 | |||||||
总分 | 100 | 100 |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
(2021年度) | ||||||||||||
项目名称 | 法官培训补助经费 | |||||||||||
主管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实施单位 | 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 | |||||||||
项目资金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
(万元) | 年度资金总额 | 831 | 395.44 | 395.44 | 10 | 100.00% | 10 | |||||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 | 831 | 395.44 | — | — | ||||||||
上年结转资金 | — | — | ||||||||||
其他资金 | — | —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加强推进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9-2023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等文件精神,满足我区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的需要。 | 项目的绩效目标为在既定拨款额度下,完成培训19期,培训4542人次,其中落地脱产15期,培训2033人次;巡回2期,培训1459人次;网络2期,培训1050人次。培训食宿条件大幅度改善,师资大力保障。 | |||||||||||
绩效 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培训班次(会议次数) | ≥22次 | 19 | 5 | 4 | 受疫情影响,无法落地培训 | |||||
培训(会议)天数 | ≥5.5天 | 4.2 | 5 | 4 | 受疫情影响,无法落地培训 | |||||||
培训(参会)人次 | ≥10000人次 | 4542人次 | 10 | 8 | 受疫情影响,无法落地培训 | |||||||
培训课程数量 | ≥180个 | 180个 | 10 | 10 | ||||||||
质量指标 | 培训人员合格率 | ≥95% | 96% | 20 | 15 | |||||||
时效指标 | 培训计划按期完成率 | ≥60% | 50% | 10 | 6 | 疫情防控需要 | ||||||
成本指标 | 人均培训成本控制率 | ≥98% | 98% | 5 | 5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人均能耗下降率 | ≥1% | 0.5% | 10 | 5 | ||||||
社会效益指标 | 法官结案率提升率 | ≥0.5% | 0.5% | 5 | 5 | |||||||
满意度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培训(参会)人员满意度 | ≥99% | 99% | 10 | 10 | ||||||
总分 | 100 | 82 |
(三)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以“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为例,该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为85.67分,绩效评价结果为“良”。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得分情况详见部门具体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未包含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部门,参照此口径公开本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并与预算公开保持一致。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丽慧 张利华 联系电话:0471-6986412
附件:(点击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智慧法院”绩效评价报告 (2021-2022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