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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串通买卖房产 阻碍执行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09-13 16:24:55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行为。近日,库伦旗法院对一起拒执案件进行了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日前,被告人秦某驾驶被告人彭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与华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华某某身体损伤。库伦旗法院一审判决秦某、彭某赔偿华某某等人各项损失费共计507776.25元,后彭某上诉,通辽市中院判决驳回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后华某某等人向库伦旗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彭某、秦某的财产用于给付生效判决各项损失费用。
  强制执行期间,彭某、秦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给付义务,采用更换电话号码、躲避法院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个人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库伦旗法院依法冻结彭某、秦某钱款共计5180.43元,决定对彭某司法拘留15日。
  为防止房屋被强制执行,彭某与秦某分别将名下房屋以不合理的低价卖与他人。所得价款用于其他事项,并未赔偿华某某。
  截止2021年3月,彭某、秦某赔偿华某某共计410000元。彭某、秦某到库伦旗公安局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秦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被告人彭某、秦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赔偿义务发生后串通他人更改买卖房产价格并将卖房款自行使用,属于典型的拒执行为,这类行为隐蔽性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及时、准确固定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完整证据链并移送公安部门,最终对两名被告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了司法惩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库伦旗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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