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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你家门前的路就是你的么?
  发布时间:2022-09-15 11:40:21 打印 字号: | |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六尺巷的故事妇孺皆知,邻里之间宽容礼让、和谐相处为社会所提倡,但是在我们的日常邻里生活中,却常常发生一些由于小事互不相让而引发的争端,甚至有的还会因此闹上法庭。

    近日,达拉特旗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被告韩某某在原告杨某某等村民出行的必经道路上设置大门等路障,阻碍杨某某等村民出行。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韩某某辩称案涉道路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并不是公共的土地。而且原告等人也有其他道路可以通行,案涉道路属于自己单独的道路。经查明,被告韩某某于2016年承包了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X路西侧的土地,后达拉特旗政府对案涉道路进行了硬化。2021年7月被告韩某某在案涉道路上设置大门和牛舍不允许原告杨某及其他土地承租人通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道路是通往原告等人房屋及土地的必经道路,且道路是政府硬化并且硬化至原告等人的房屋及土地处,并非被告所称为其单独修建的道路。被告设障之前原告等村民也一直在案涉道路上通行,已经形成历史通道。被告辩称的其他道路是原告等人为解决生产、生活的与其他人协商后的临时道路,而且需要经过多人的土地,并不是历史通道。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邻里关系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被告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立即拆除其在道路上设置的障碍,允许原告等人通行。被告拆除障碍为原告等人提供便利之后,原告等人也应该为被告的生活生产提供便利,以便邻里和睦,友善相处。


 

 
来源:达拉特旗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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