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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诋毁法官?当事人被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22-09-16 10:10: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一名案件当事人赵某某因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通过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视频诽谤、诋毁法官,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事件回顾

      2006年,赵某某因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向科尔沁左翼后旗法院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但是赵某某并不认可判决结果,自2021年12月开始,赵某某开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视频,对法官名誉和司法权威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2022年9月2日,科尔沁左翼后旗法院法官到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报案,经多方调查取证及对赵某某的询问,赵某某对自己为达到个人非法目的,在快手发布实名举报法官,恶意诽谤法官没有严格审查证据、判决不公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在网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涉嫌违法,特此提醒广大网民要引以为戒,在网络上谨言慎行,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诱导、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科尔沁左翼后旗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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