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他人,在滨洲线395公里附近盗伐铁路防护林杨树64株。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42.004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8169.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伐铁路防护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关于涉案林木补植情况意见,被伐树木为成熟林,具有稳定持续的为生物提供栖息地、食物及水土保持、固碳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基于上述事实,经7人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当庭宣判。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整,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任某某在原地或异地种植林木256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