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近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大雁法庭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2022年3月12日21时50分许,闻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雁镇兴华路雁飞塑窗厂东侧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由接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接某将车辆送往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修车时间共28天。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闻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接某无责任。闻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赔付了接某的车辆维修费,但对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未予以理赔,因此接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及闻某诉至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闻某共同赔偿停运损失。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接某驾驶的出租车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停运损失,应否由保险公司赔偿产生争执。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中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包含在保险范围内,关键是看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基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提醒广大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还需仔细阅读,确保读懂、理解后再签字,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