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法官的指导下,将要进行的诉讼案件进行了前期分类,分类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根据案件特点,针对消费信用卡部分的纠纷案件向新城区法院共提交了60份“支付令”申请书。金融审判团队在进行审查后三日内做出“支付令”,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在两日的时间内全部送达完毕。
此次的电子“支付令”送达后,新城区法院金融审判团队就接到了络绎不绝的电话咨询,收到“支付令”的当事人主要询问如何能尽快还款,从而避免产生自己失信的问题,其中有两位当事人在收到“支付令”的当日就将欠款全部还清。新城区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的60份“支付令”当中只有三人提出异议,除无法送达到的“支付令”外,其余“支付令”全部生效,之后作为申请人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就可以直接进入申请执行的程序当中。
“支付令”制度又称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程序。“支付令”被誉为催债神器,省去了开庭、宣判等流程,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突出优势,是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的程序,“支付令”本就是一种在诉讼前只要适用程序方法即可确定债权的高效快捷诉讼方法,可以说是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最好选择。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纸支付令,充分发挥了“定分止争”的优势,让简易案件得以快速办理,大幅度降低解决金融纠纷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有效提高了金融纠纷的解决效率,依法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