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财产受到损害需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情况。如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果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近期,达拉特旗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发生了上述情况。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被告到原告处工作,担任挖掘机司机,由被告驾驶原告的挖掘机进行土石方剥离工作。2020年12月,被告将柴油加入挖掘机空滤内,挖掘机出现机械发动机报废,无法工作的情况。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挖掘机损失177070元。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挖掘机损失17707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因原告将涉案挖掘机的发动机进行更换,更换下来的发动机已被厂家收回,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公司向法院出具退案函。后原告自行委托另一鉴定公司进行鉴定。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