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搭顺风车,大家都不陌生,顺路带人一程,本是出于好意,但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受伤,谁来为赔偿买单?近日,额尔古纳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1月17日,被告纪某的朋友赵某要在马某公司处办理业务,出于工作需要马某需与赵某接洽,因三人之前相识,于是纪某好意搭载马某一起去见赵某,车辆行驶至额尔古纳上库力某路段与行驶方向左侧线杆相撞,造成马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马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先后两次进行住院治疗,后经交警队认定纪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不承担责任。治疗完毕后马某自其单位处申报工伤赔偿后,因未能填平损失,遂与纪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纪某赔偿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并对马某做伤残等级鉴定及护理时限、营养时限的鉴定。
案件受理后,法官认真阅卷分析案情,考虑到一方面马某因为受伤影响正常生活,急需得到赔偿进行治疗,另一方面纪某认为出于好心搭载马某却被诉至法院感到委屈不满。此案如鉴定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并不利于从根源上解决双方的问题。本着减少诉累、化解纠纷的原则,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调解,向纪某释明本案是因其驾驶不当引发的事故,其应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劝导马某换位思考,双方原是熟人,纪某也是出于善意,为此闹翻不值得,希望双方各退一步,并提出了多个调解方案。在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纪某表示愿意给付赔偿款,马某也同意减少一部分费用。至此,历经三个小时的调解以双方握手言和结束,此案得以案结事了。 民法典 1271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纪某虽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责,但其驾驶的机动车为非营运车辆,驾驶过程中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且基于其搭乘的无偿性、善意目的性,已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好意同乘”虽然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但在帮忙的过程中,要做到量力而行,谨慎驾驶,始终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搭乘人也要树立安全意识,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