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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租房变“毁”房 谁来为我的房子买单?
  发布时间:2022-09-27 14:10:57 打印 字号: | |

       钱财两清,完璧归赵。这应该是房东和租客在租约到期时最理想的状态,但当房屋发生了损坏,双方又互相指责时,问题该如何处理呢?近日,鄂伦春族自治旗法院大杨树法庭审理了一起房东与租客因为租房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0日,李女士与租客尹某夫妇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
       在合同到期之前,房东李女士与租客尹先生夫妇相约在租赁房屋,办理退租手续。但李女士发现,租给房客的房屋内有多处损坏的情况,如窗下内墙严重起皮,暖气漏水导致房屋被泡,室内门多处刻划痕迹,室内门窗把手被损坏等等。看到房子被损坏的如此严重,李女士的气不打一处来,要求尹先生夫妇必须对此作出赔偿。但尹先生认为房屋的损坏并不都是自己的责任,不同意用房屋押金来抵扣,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尹先生将阳台门玻璃整体打碎,导致双方冲突进一步升级。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尹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审判员在翻阅卷宗后认为,本是通过积极协商、维修就能解决的事情,却因一方逃避责任而将矛盾激化,若是一判了之,双方矛盾不仅不能化解,反而可能将再被激化。本着化解矛盾兼顾为群众减轻诉累的初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房东李女士认为,漏水是由于房屋暖气管道破裂引起的,租客尹某一家应当就其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租客尹先生认为,自己虽然负有修缮房屋、赔偿损失的义务,但房东态度强势、索赔金额明显不合理。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后,承办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释明了若对房屋做损害鉴定、评估作价等,不仅双方支出较大而且将耗费较长的时间。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租客尹某同意按市场价赔偿破损玻璃门费用和安装费用,并现场通过微信转账赔偿2160元。房东李某同意退还剩余租金,并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官在此提醒,租房时,如能在入住前对房屋的损坏状况有所记录,并在租房合约中写明相关赔偿方式及责任,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可避免不少的纠纷。


 

 
来源:鄂伦春族自治旗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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