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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样轻松就把钱赚了 有可能你就涉嫌“帮信罪”了
  发布时间:2022-09-28 15:08:52 打印 字号: | |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有发生,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方法的智能性和空间的虚拟性,往往难以有效打击和追查,对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严重危害。今天我们就通过真实的案例,来了解一下诈骗分子的“电信诈骗手段”。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伟在名为“夜场”的微信群里看到可以挣钱的广告后加上对方微信,对方提出让其办理几张银行卡,每刷10000元钱流水付给其80元,之后黄某伟办理了五张银行卡,连同自己原来的一张银行卡一起提供给对方,从中获利2300元钱。在给对方提供银行卡的过程中,对方提出让黄某伟每天帮助他们往宾馆的楼上领提供银行卡的人并放风,每天付给其500元,黄某伟从中获利2000余元。后黄某伟又在微信群里联系上一名刷流水的人,黄某伟到广州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刷流水使用,从中获利1000余元。

被告人黄某伟出售七张银行卡,流转结算资金240 万余元,涉及全国多地刑事诈骗案件38件,获利53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翁牛特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黄某伟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元,上缴国库。

分析研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这类案件结算方式都是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网银转账支付结算方式。

(一)基本特点

作案方式大部分为犯罪嫌疑人贩卖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将支付宝或微信账号,甚至手机直接给实施网络诈骗的组织使用,或者直接通过自己的支付账号转移诈骗资金。诈骗组织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身份进行转账交易结算,犯罪嫌疑人从中抽取一定好处费。由于此种赚钱方式轻松,犯罪嫌疑人迅速拉拢身边好友形成一定组织,上家也可以人为设定“返点”手续费。

(二)深陷“帮信”泥潭的受害者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主观恶性不大,但是对犯罪行为是明知的,且出于利益放任或者允许他人的犯罪行为。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自己本身不构成犯罪,对行为后果缺乏认知。

三是利益驱动明显,在金钱诱惑下,容易成为犯罪的帮佣,甚至演变为组织下线的“牵头人”。

法官提醒

“帮信”行为除了受到相关惩戒以及涉嫌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外,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危害性极大,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翁牛特旗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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