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时代的法院干警
他们捍卫法律
2022年6月5日,法庭如往常一样迎来了两位当事人,但是他们所讲述的故事却并不寻常。来此求助的当事人名叫大梁,男,公盖梁村人,随着农村的条件的改善,和妻子二人搬进了城里居住,一辈子务农,离不开土地,所以两个人每年还是会回老家居住。但是2021年4月份,两人再次回到老家,却发现地里多了一样东西,什么东西,一座坟。
小牛,男,现年43岁,同为公盖梁村人,住址距离大梁家1公里,而他就是坟的主人,换句话说,坟里埋的是他父亲,2021年1月份,小牛的父亲因病去世,在同年1月底,小牛操办了父亲葬礼,并且就埋在了大梁耕地的南边,那他为什么埋在这?让我们继续了解。
事情发生后,大梁很生气,于是去找小牛讨要说法,但是小牛对此却说:“没办法,我爷爷奶奶和母亲,全部埋在这,父亲也肯定要埋在这,而且南边这块你们也很少耕种,影响不到你们”。双方你来我往,沟通了很久,但是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通过市长热线求助于政府、村集体,均无果而终,这个时候,可能有人会问,小牛如此明显的侵犯了你的权利,你把它推平了不就行了,但是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就好了。
大梁来法院申请的是,要求小牛把坟迁出,而且在后续的交谈也明确表示了他不会动坟,也不打算动坟,他要小牛自己迁,因为当地风俗习惯的问题,迁坟不光是金钱花费不小,而且还涉及到风水等很多方面的问题,另外,案涉土地上不光有小牛父亲一座坟,还有小牛爷爷奶奶母亲三座坟,只不过碍于当年经济条件,没有墓碑,仅有三座坟包,所以大梁所述的迁坟,其实迁的是四座坟,对此小牛只回复了三个字,我不迁,双方的纠纷迟迟无法解决,矛盾日益加深,甚至一度剑拔弩张。
于是在了解了情况之后,负责本案的李满达法官就本案特别强调了两点,第一、本案比较特殊,且极为敏感,如不能妥善处理,容易产生无法挽回的结果,所以在处理时,只能智取,不可强攻;第二、执行难,假使大梁胜诉,案涉坟地何时搬迁、迁往何处,都是摆在法院眼前的大难题,所以本案拖不得。
于是李庭长迅速与政府、村集体的相关负责人,一起到现场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走访左邻右舍、当地社长、主任,首先明确了一点,案涉土地属于耕地,大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小牛未经许可,私自把人埋在别人地里,行为有所不当,构成侵权。小牛也当场表示:“领导说得对,我虚心接受,但迁不迁你去问我父亲吧,我是不可能迁的,好,不迁就不迁,那你就经济补偿,但是补多少呢,案涉坟地占地并不大,8平米左右,按照同等平米经济作物补偿,怕是还不够一顿饭钱。”于是,在一顿讨价还价声中,这个方案也宣告失败。
正当众人一筹莫展的时候,法官突然注意到了一点,坟墓位于大梁耕地的南边,往西300米就是小牛的耕地,既然你不愿迁坟,也不愿补偿,可以,我们换地,把坟墓所在的南边大梁的耕地,与小牛南边与大梁耕地相邻的耕地与坟墓北边大梁临近小牛耕地的耕地进行交换,既不迁坟,也不掏钱,还解决了问题,经过商讨,双方都表示可行,最后在法院、政府、村集体的调解下,两人终于达成了换地协议。
于是,这一场持续一年的纠纷,在调解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在本案中,承办法官充分体现了党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不拖拉,不推诿,不误事,从受理到处理,一天足矣,做好一个党员,一个法院人,而这其实也是我们所有法院人的目标,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纷繁复杂的,绝大多数的案件其实都有迹可循。所以贯彻落实诉源治理模式,不光能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还能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及精力。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制定了“579”法律服务“六进”实施工作方案,深入全旗各个工业园区、重点企业、村镇、社区召开座谈会68次,实地化解矛盾纠纷552起,其中包括群体性纠纷77起;开展法律宣讲50次,共接受法律咨询、现场解答问题800余人次,为诉源治理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