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以后这个房子就是你的了。”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赵立君将钥匙交到申请执行人王某手里的时候,一桩历时五年的合同纠纷彻底完结。
李某、陈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夫妻二人因资金周转与申请执行人王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18万元,为期一年,月息1.5%,按季度结算,以妻子陈某名下某小区房屋作抵押。如借款人不履行鉴定的还款义务,双方一致选择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解决争端,即持公证处开具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自愿签订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2017年4月开始,被执行人李某、陈某夫妻二人不再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赵立君、胡大明迅速对两名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经过深入调查发现,2017年1月妻子陈某意外死亡,丈夫李某主张所抵押的房产应作为亡妻遗产由未成年儿子继承,用以保障今后生活。但据执行法官所掌握的线索,李某在其他省市依然有其他房产,具备独立抚养儿子的能力,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义务。
由于李某经多次传唤,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且通过李某在公证处确认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执行法官决定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强制腾房。
近日,执行法官会同辖区派出所在公证处的见证下,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查,并更换门锁,将新的房屋钥匙交到申请执行人王某手中,这起因抵押借款而产生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