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春耕农忙时农民临时涨地租而承包方不“买单”的类似纠纷时有发生,这样的坐“地”起价真的可以吗?
近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农民要求涨地租而引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原告为表感谢,特向承办法官赠送了锦旗。
2015年,80后创业者小刘看中太仆寺旗某薯业种植市场,开始租赁土地进行土豆种植,并与村民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金为每亩300元。为提高租赁土地的生产能力,小刘开始对土地进行改良,翻地、打深水井、架设高压线、购进灌轮进行浇水,将传统的农村旱地变成了现代化种植园区。
2018年,小刘与老赵等村民代表签订《农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租金调至每亩350元,流转期限自2018年至2027年止,合同履行到2021年。但在2022年3月春耕时节到来时,老赵等村民要求土地租金上涨至每亩500元,小刘不同意调整租金,老赵等人便气上心头开始阻止小刘耕种,小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老赵等村民继续履行合同并停止阻碍小刘生产经营的行为。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为避免耽误春耕扩大经济损失,在小刘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后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老赵等人停止阻碍小刘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为更好地了解案情,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进行实地考察。
法官裁判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小刘与村民签订的《农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合同》合法有效,老赵等村民要求调整土地租赁价格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支持小刘诉讼请求的判决。老赵虽理解法官的审理思路但仍心有不服,遂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锡盟中院作出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契约”精神是建设新时代农村的文化根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平衡好经济发展与乡村诚信建设的关系。孔子曰“民无信不立”,农户的诚实守信是合同履行的基础,是农村经济稳定的前提,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下一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将加大法治进乡村、进牧区的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农牧民尊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农村法治新环境,为乡村振兴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