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山区人民法院一揽子化解12起因逾期支付尾款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期间,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李某等10人签订1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开发的松山区某小区商品房出售给李某等人,并对建筑面积、房屋单价、房屋总价款以及首付款、房屋交付日期作了明确约定。合同中还注明剩余房款必须在网签之日起60日内以贷款方式付清,如逾期则买房人须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等买房人按约定分别向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首付款。但在房屋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买房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尾款。
多次催交无果后,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将李某等10人诉至松山区人民法院,主张买房人支付购房尾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负担律师代理费。
由于属于涉及企业案件,立案后,松山区人民法院按照涉企诉讼“五优先”原则,将案件快速分流至涉企诉讼中心专司办理。
进入审理程序后,涉企诉讼中心承办法官吴学刚重点就涉案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以及原告主张相关费用依据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问题提交了证据,但原、被告针锋相对,分歧较大。诸买房人抗辩称,未给付购房尾款系原告不能办理贷款原因造成,主张解除合同,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
法庭查明,被告确有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若作出判决,根据双方权利义务,被告虽承担给付尾款及违约相应责任,却给其造成了更大的经济负担,无异于雪上加霜。若解除约定合同,势必造成原告企业陷入困境,达不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效果,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缓解双方矛盾,尽快解决该12起纠纷,承办法官吴学刚立足案件实际情况,积极考虑围绕情、理、法等方面开展调解工作。
随后,承办法官吴学刚多次深入原告企业走访,面对面的进行调解,希望其站在双方的立场分析利弊。同时,分别向李某等10人进行释法明理,阐明如不履行约定的不良后果。
最终经过反复多次调解,大部分购房者主动履行了给付房屋尾款的义务。原告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不再要求购房者给付违约金及承担律师代理费。对于不能及时给付的购房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给付尾欠房款义务,妥善化解了该12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日常房屋买卖交易中,无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业主,最终愿望都是顺利交房交证,诚信交易。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双方约定的购房合同条款为基础,尽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正常经济运作,又为业主省去了部分费用、减去了额外支出,促进遵守契约精神,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稳定发展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