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胜区某小区北门,在进入小区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的检查登记工作,并与防控人员发生争执,后驾车将防控人员苏某某挂倒后强行进入小区,致苏某某臀部及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随后,被告人乔某某在小区停车场被民警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乔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3.06mg/100m1,为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
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遵守社区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暴力妨害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某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每个公民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妨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