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014年吉尔嘎朗镇乌顺恒日格嘎查村民好某、海某、宝某三人从关某某的经销处赊购种子化肥,三人未按约定给付上述款项,期间关某某多次向三人索要欠款,但一直未能解决。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本院法官刘海风和法官助理乌兰考虑到原告为同一人,且被告三人住在同一个嘎查村,决定到被告人居住地吉尔嘎朗镇乌顺恒日格嘎查现场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关某某和被告三人各退一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同意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在本院两位干警的敦促下,好某当场全额给付标的款9000元;海某当场履行标的款10000元,其余标的款承诺按期给付;宝某因家境困难,按调解协议分两年履行调解标的款。
下一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将持续推进“法官进乡村,诉前解纠纷”活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不断提升诉源治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解纷需求。同时,加强与本地村镇、社区的合作,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