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准确理清依法查封与超标的查封相关法律运用;在化解矛盾过程中,始终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成执行双方达成和解,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也保护了被执行的微小企业得以生存之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简要案情 ●
刘某与王某均为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刘某从事仓储理货、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业务;王某从事门窗制作及销售业务。2021年开始,刘某以“某甲货站”的名义为王某运输货物并代为收取货款,后因刘某挪用代收货款,未能将所代收货款按期如数支付给王某,双方产生纠纷,王某遂将某甲货站诉至法院。经受诉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约定货款总额59200元,由某甲货站分期偿还。2022年,因刘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1000元。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后,依法将某甲货站和刘某列为被执行人,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刘某名下有轻型厢式货车1部,某甲货站名下有重型仓栅式货车1部,遂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上述2部车辆。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2部车辆均由被执行人刘某掌控和使用,是其经营货站的必要且仅有的运输工具。轻型厢式货车是刘某于2018年购入的二手车,购价40000余元,因刘某涉及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其他法院查封,涉案执行标的额26000余元。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19年贷款购入,购价400000余元,设有抵押权,尚欠贷款60000余元。
此外,还了解到刘某履行义务态度良好,每逢分期届期时,会提前主动与王某沟通具体情况请求延后履行,而且尽其所能经营货站,努力偿还债务。
● 执行举措 ●
一、根据所调查核实的情况分析,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现有价值可以满足执行目的的实现。同时查封2部车辆明显超出执行标的,故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对轻型厢式货车查封措施。
二、在保障执行目的能够实现的前提下,为有效保护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决定暂不扣押、处置所查封的车辆,而是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向当事人讲明“竭泽而渔”可能“两败俱伤”,“放水养鱼”才能达到双赢的利与害,最终促成刘某每月至少履行2000元且10个月内履行全部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
三、根据执行双方经营的业务需求,促成双方在托运、承运业务上继续精诚合作,在运输费用中抵扣债务的合作模式,最大限度营造债务履行与企业经营两者双赢的良好局面。
● 法官评析 ●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及时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并积极主动调查责任财产现状,通过有效区分财产,采取查封、解封措施,既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执行目的的实现,又最大限度防止了被执行人损失的扩大。在化解矛盾过程中,始终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权衡执行目的与微小企业经营利益,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实现了车辆这一责任财产作为生产资料的有效运用,避免资源浪费,让作为微小企业的被执行人得以喘息之机,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又最大限度保障了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在执行工作之余,介入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有效促成执行双方合作共赢的有利局面,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基层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