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立足民族地区实际,革故鼎新,守正出新,推动新时代内蒙古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着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2018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白皮书》,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现状,提出推进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建议,受到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和认可,取得良好社会反响,获评当年内蒙古自治区十大法治事件。
为进一步完善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长效机制,2020年5月,内蒙古高院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7月起,全区三级法院定期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月专报”。负责人平均出庭应诉率由2015年的2.5%增长至2022年9月的100%,负责人出庭应诉逐步实现常态化。
在“月专报”基础上,内蒙古法院通过发送履行行政审判司法监督职能报告等措施联动,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2015年以来,内蒙古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探索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促进争议实质化解
为探索激活行民交叉案件一并审理制度,内蒙古高院于2020年7月出台《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指导意见(试行)》,从管辖、起诉受理条件、第一、二审程序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为全区法院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2020年9月,翁牛特旗法院公开审理行政登记及遗产继承纠纷一并审理案,敲响全区一并审理案件第一槌。该案通过并案审理,民事和行政争议均妥善解决,当事人父子握手言和、事心双解。
目前,全区三级法院共受理一并审理案件32件,审结26件,服判息诉率达84.6%。充分发挥了一并审理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实质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方面的优势。
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内蒙古法院总结一并审理审判经验,形成集庭审程序规范、裁判文书模板、案例分析以及相关论文“四位一体”的系列成果,实现理论与实践融合共进。
三、多措并举完善诉源治理,凝聚合力多元化解行政争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内蒙古高院印发《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方案》,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局面。一是三级法院普遍建立与行政机关联席会议机制,探索行政审判融入社会治理新路径。二是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政争议事项第三方征询机制、诉前和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制度。
2022年2月,太仆寺旗法院金慨工作室成功调解3起行政非诉案件。2022年3月,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组织审理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件。乌海市海南区法院从一并审理角度成功诉前调处某科技公司七件股东出资民事争议及股权变更登记行政案件。
2022年5月,内蒙古高院与公安厅、住建厅等七家单位签订《关于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备忘录》,实现行政审判“治未病”境界,开启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新局面。
四、健全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效
内蒙古法院为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审判质效,积极探索,想出“好点子”,拿出“好招数”。一是依托全区行政审判实务资源自主编写“行政诉讼案件数据库”,实现类案同判、促进依法行政、法检联动等功能。二是选取发改率较高的案件类型,按照“重点提示”“裁判规则”“法律依据”“参考案例”体例,刊发裁判规则指引。三是精心甄选典型案件,提炼裁判要旨,挖掘典型意义,形成参考性案例,为执法司法提供参考。
五、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法院普遍与当地党校行政学院联合建立依法行政法治教育基地,以零距离庭审观摩、沉浸式普法,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传播司法声音,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为充分发挥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内蒙古高院围绕地区多发案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编发《涉企行政行为法律风险提示书》,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参考,靶向发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自2012年以来,内蒙古三级法院立足民族地区实际,依托行政审判实务数据,回顾总结行政审判经验,撰写白皮书六十余篇,为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风正时济,自当破浪扬帆;任重道远,还需策马扬鞭。内蒙古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在坚定不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上奋力谱写新时代内蒙古行政审判工作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