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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活处处有法律 买房时一定要懂这些法
  发布时间:2022-11-04 08:33:58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受到社会公众普遍关注。近日,太仆寺旗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帮助双方当事人打开了心结、化解了矛盾。本案情

    2015年,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张某,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某于2015年某月一次性支付购房尾款后,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张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如果被告张某逾期支付房款,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部分购房款后,双方因案涉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了矛盾纠纷,被告张某一直未支付尾款,导致房屋产权手续也一直未办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给付拖欠的购房款。

诉讼中,被告张某要求对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考虑到被告已购买并使用案涉房屋多年,鉴定既存在一定风险,又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于是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分析,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听取双方意见,找到了双方矛盾“症结”所在。找准了案件突破点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分析利弊,并从降低房款和给付拖欠房款时间等方面寻找双方诉求平衡点,提出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渐渐有了缓和,最终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为被告减免部分购房款,被告张某给付未付房款后,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张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普法

    房屋买卖在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发生,为此而产生的纠纷及诉讼也呈现大幅上升的态势。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买卖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尤其是涉及交房条件、交房时间、办证时间、支付违约金等重要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购买的房屋质量等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维权,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维权困难。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一定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太仆寺旗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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