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民事案件,什么样的处理方式才是最好的?有人说,法院应该查明真相,依法作出判决;有人说,双方各让一步,调解了结案件,亦不是一桩好事?
近日,开鲁县法院为一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出具了调解书,三被告当庭给付了原告现金5万元,清偿了案外人生前的债务。该案立案后,原告即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的房产以及土地收益等,承办法官根据原告的申请,立即下发了保全裁定书,被告随即提出了保全复议。双方当事人因案件涉及原、被告两个家庭成员的死亡,导致矛盾尖锐,承办法官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庭前不宜调解,只能通过庭审过程的陈述、举证释放因案件产生的矛盾与情绪,此后才有调解的契机。因此,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全程录像,注重了解案件的细节,在保全、送达过程中做好释明工作,充分保障了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为下一步调解工作完成了铺垫工作。第一次开庭时原、被告虽然情绪激动,但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举证。庭审时,法官还向原、被告陈述了利害关系,讲明了法理人情。最终完成了案件的调解。
本案双方当事人因为案件特殊性,很难握手言和,但因案件及时调解,被告的主动履行,双方当事人没有再恶语相向。
法官说法
民事案件办理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但如何让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保障是每一位法官的不懈追求。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在同一个村里,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判决固然可以给原、被告一个结果,但对于他们未来的生活而言,在法律框架下的和解更是一个好的开始。
民法典中的法律条文给了我们规则的指引,但是人类的良知给予了我们办案的智慧,让法官寻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寻求更好的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亦为当事人化解矛盾,这正是法院人职责与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