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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又一“绝命毒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11-17 15:22: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杭锦旗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贩卖毒品案,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将购买回的液体安钠咖熬制成固体安钠咖,先后4次向买家“朋友”们出售,违法获利共计2000元。
    2022年3月,杭锦旗禁毒大队将王某抓获,在其车内查获4颗固体安钠咖,重75.99克。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对王某等人持有的安钠咖进行成分鉴定,均检出苯甲酸、咖啡因成分。   经查,王某于2011年11月因吸食冰毒被东胜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因吸食冰毒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禁毒大队处以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11月因吸食冰毒被杭锦旗公安局禁毒大队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延长强制戒毒两年。

杭锦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安钠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来源:杭锦旗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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