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以案释法】遭遇“砍头息” 法院能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2-11-23 10:37:44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有贷款人在提供借款的时候预先将全部利息或部分利息从本金中进行扣除的情况,该利息就是俗称的“砍头息”。遭遇“砍头息”,法院能支持吗?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1日,张某向林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一张金额为5.3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及时还款,林某将张某诉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5.3万元,并按借条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张某则辩称借款本金应按照自己实际收到的金额5万元计算。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张某与林某虽然签订了5.3万元的借条,但张某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林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因此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最终判定林某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官释法

借款人预先在借款中扣除利息或许是为了确保收回利息,但无论因何种目的,法律对借款预先扣利息的行为都是持否定的态度。利息实质上是借款人因为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未交付本金则不会产生利息。如果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性质难以体现,借款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即使借款人表示同意,对于借款人也是实质不公平的。对于出借人而言,“砍头息”这种借款形式不但不能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反而会加大出借人的风险。因此,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出借人担心借款收不回,可先了解清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还款能力及借款用途,与借款人书面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用途、返还日期、违约金、借款人签名等内容,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车辆或保证人作借款的担保,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利益。


 
来源: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 联系我们: 立案电话:0471-6986013/6986014 投诉举报:0471-6986616 / 698664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3号 邮编:0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