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感情的破裂不应该成为
孩子成长路上的绊脚石
一段婚姻的结束也不意味着
父母抚养义务的终止
近日,太仆寺旗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该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作出判决,为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杨某(男)于2021年7月协议离婚,婚生子杨小某抚养权归由母亲张某,父亲杨某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及所有教育费。双方离婚后,杨某既未主动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也未探望孩子,长时间的抚养压力也让母亲张某产生了放弃抚养权的想法。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杨小某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被告杨某,杨某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孩子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因个人经济状况困难,暂时无法按时结付抚养费,亦不接受调解。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杨小某18周岁,驳回张某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法与理
法与情
法官说法
每个人生来也许不一定能够成为父母,但每个人生来一定即为子女。我们大多数人在人生当中的角色都是由子女变成父母,我们今天面对的孩子,何曾不是昨天的我们呢?每一个渴望被父母关爱的孩子身上也许都有他们父母的影子。因此,不要让法律变成维系亲情的唯一救命稻草,而应该用爱去呵护亲情,保护孩子,既是保护昨天的我们,亦是保护国家的明天。切记,你拒绝支付的,不仅仅是孩子的抚养费,而是责任,是义务,更是亲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