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伦春旗法院诺敏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李某与初某某系在校初中生,二人因发生口角产生肢体冲突,造成李某身体受伤住院治疗。事件发生后,双方家长因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后诉至法庭。
收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考虑到此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力争在庭前解决此次纠纷。
调解工作开始前,法官首先与原被告双方及其监护人共同分析了此案的成因及因此案可能对双方产生的后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了若被告今后再有此类情形发生可能引发的不良反应。听取工作人员的普法宣讲后,原被告双方均认识到了自己在案件中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调解过程中原告李某及其监护人诉称,被告初某某监护人已为李某垫付了9500元医药费,并向原告及其监护人道歉。
法官也在此时及时告知原告李某及其监护人,提出赔偿金额必须要有赔偿依据,过高过低均损害双方利益,随后为其详细计算往返医院治疗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初某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500元,被告的监护人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剩余赔偿款30000元,并共同签署了书面调解协议。至此,案件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