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不是你想买
想买就能买
俗话说得好
“谈钱伤感情”
但分手之后
曾经的甜蜜该如何“结算”?
“分手费”是当今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是一个值得关注且不容回避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合理的社会基础和时代背景。那么在一段恋爱中,约定的“分手费”是否有效,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份“欠条”呢?白某(女)与刘某(男)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自2016年相识,于2020分手。2020年9月17日刘某将“分手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白某出具3万元借条一份,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但是刘某签字后一直不肯给付该3万元,于是白某诉至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
上述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出具“欠条”,但实际系白某、刘某之间因为分手而产生的金钱纠葛,俗称“分手费”,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故白某诉请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当的民事权益,双方所订立的“欠条”及其约定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故驳回了白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那么如果“分手费”以借条的形式存在,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认定存在民间借贷事实需要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既有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欠条、借据等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亦有实际交付。若双方无实际的借贷往来,仅通过欠条、借条为“分手费”披上一层外衣,那么该借款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效力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现象,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的终结,给付“分手费”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该自愿给予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是如果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法院解决,以金钱补偿“青春损失”,则有违公序良俗,法律一般情况下是不予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