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受理有关校园伤害的案件逐年增多,如何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权益?学校受到伤害时校方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同学之间“小打小闹”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该案对于同学之间保持玩闹有度、家长及学校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情回顾
小虹和小帅是太仆寺旗某中学学生,案发时两人均未满18周岁,一日课间休息,二人在走廊嬉戏玩耍,打闹时小帅用胳膊搂住小虹将其摔倒在地,致小虹受伤严重,经同学报告老师后送至医院。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中,小虹的父母带着小虹多次转院治疗,最终被确诊为股骨头坏死。后小虹将小帅及小帅的监护人、学校及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按照相应责任赔偿小虹各项损失三十余万。经鉴定,小虹的目前左侧髋关节构成十级伤残且有缺血性坏死加重的可能性,必要时可重新评定伤残。
法院裁判
该院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小帅的侵权行为与小虹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判决被告小帅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从小帅本人财产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认定学校在课间休息未安排老师进行管理监督,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由学校承担40%责任,因学校投有校方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对学校承担责任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一审宣判后,被告小帅和保险公司不服,以责任划分不当及赔偿金额计算不准确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理
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因此孩子的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完整、学校的稳定,更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广大在校学生应谨记“友谊无界限,玩耍要适度”,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切勿因疏忽大意而伤害他人。学生家长应增强对孩子安全意识的教育,尽到监护人的教育引导义务,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好校园安全管理职责,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学习环境。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