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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房必看!这样的看房合同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2-12-08 10:53:34 打印 字号: | |

你有没有在朋友圈看到

有人发出的房屋出售广告

xx平米,豪华装修,

低于市场价……

你很心动,联系对方想看房

但对方要求你

看房前先签署看房合同


???

这是合理的吗?我能签吗?

签署合同要注意什么?

别急

看完下面的这则

由朋友圈房屋出售广告

引发的纠纷

让法官告诉你

看房前的合同

到底有哪些套路!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3日,小明(化名)准备买一套二手房,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佳佳公司转发的房屋出售广告后,便联系佳佳公司想要看房。看房前,应佳佳公司业务需求,小明和佳佳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中介看房合同。

合同约定:经中介方为媒介促成委托人与卖房人(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所看房屋地理位置某小区某号楼某室;经中介方约定售房人与委托方见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交付购房定金后,中介方既完成本合同约定事宜,委托方应及时向中介方支付酬金(酬金标准按照房屋成交价款的1%计算);中介方在给委托人提供有关服务中应将拟卖方有关的信息如实告知给委托人。

违约责任:委托人利用中介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一年内私自与拟卖方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或另行通过其他中介方及亲朋好友签订买卖合同的,则按拟卖方成交价格4%由委托人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

2022年1月12日,小明通过房主王先生之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卖房信息单独与王先生见面,沟通细节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小明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佳佳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小明构成违约,遂一纸诉状将小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明支付佳佳公司中介费、违约金、律师费共计17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佳佳公司与小明签订的房地产中介看房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性质,佳佳公司的义务在于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不仅仅是向小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佳佳公司除寻找合适的房屋外,还应积极斡旋于小明与卖房人之间,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小明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佳佳公司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佳佳公司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佣金。

本案中,房主王先生将售房信息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并未委托佳佳公司出售该房屋,佳佳公司并未取得该套房屋的中介权,在带领小明查看房屋后,也未获得房主王先生对其中介权的追认,因此,佳佳公司对房屋没有中介权,无权根据房地产中介看房合同的约定限制小明的选择权。故对佳佳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您:

在日常生活中,房产中介的看房合同是一种约定,是房产中介维护自己的劳动报酬的一种方式,也是购房者维护自己购房权益的一种方式,签署后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一些房屋中介将看房合同当做自己的“保护伞”,往往只明确乙方购房的违约责任,而不明确甲方中介的履约义务。

针对此种情况,法官提醒您,我们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确认甲方是否有该房屋的中介权,也要注意审查中介公司的资质及其业务范围;还要注意审查合同内容,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的“霸王条款”;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

 
来源:达拉特旗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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