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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别不当回事!放任朋友醉驾一起罚
  发布时间:2022-12-12 09:46:39 打印 字号: | |

自醉驾入刑以来

酒后不能开车这个常识早已深入人心

但你是否知道

明知他人饮酒仍

将机动车交予他人上路驾驶

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林西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驾驶员与同乘人员双双获刑。

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普通小型客车拉乘被告人李某某自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前往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办事并就餐。午饭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同桌饮酒。饭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的普通小型客车拉乘被告人张某某由芝瑞镇返回经棚镇途中,与相向行驶的姚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致双方乘车人员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机件受损、路面损毁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7.315mg/100ml。经公安认定,李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受理案件后,林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系共同犯罪。最终,林西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驾驶人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知能力下降,自制能力减弱,从而导致自身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下降,增加车辆失控风险,极易引起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在明知他人饮酒甚至醉酒的状态下,一些人仍坚持让饮酒人驾驶车辆,一定程度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前提下,也要对身边的酒驾、醉驾行为进行劝阻,如果一味放任纵容,甚至激励怂恿,将很有可能构成“醉驾共犯”。

 
来源:林西县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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