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同行是冤家”,这句话还真不假,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竞争异常激烈,同行之间的竞争更是不可避免,要是公平竞争则共荣,恶意竞争则很可能是两败俱伤。近日,喀喇沁旗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因同业竞争而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精品家具馆和某建材城均为喀喇沁旗经营家具、窗帘、床上用品、卫浴等商品的商家,二者分别代理了全国著名的两个商业品牌,是市场上竞争较为激烈的对手。2022年初,精品家具馆的工作人员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客户本来好好的订单接连出现跳单的情况,精品家具馆的经营者和工作人员心有疑惑,猜测此事定有“蹊跷”,于是开始“暗中”调查。2022年5月底,精品家具馆终于发现建材城的某工作人员在接待顾客时说了很多不利于精品家具馆的言语。一怒之下,精品家具馆一纸诉状将建材城告上法庭,要求某建材城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法官审理
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庭审调查、庭中调解发现,被告建材城工作人员的表述确有不当,但尚未达到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严重程度,故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建材城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但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在判后答疑的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此次纠纷虽未构成商业诋毁,但被告应适当的调整自己工作人员的言行,以避免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上升为商业诋毁违法行为。被告建材城当即表示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会立即予以整改。该案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案件审结后,喀喇沁旗法院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官说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需要具有以下条件:
一是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二是行为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是后果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结合本案,被告的行为只是在“一对一”的售卖过程中发表的言语,具有偶发性,虽不构成商业诋毁,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促进建立良性市场环境,被告不当销售的行为应得到批评和制止。法院作为调整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发挥司法的社会管理职能,利用司法建议去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视和处理此种现象。另外,充分发挥判后答疑的审理余温效应,让当事人不仅接受审判结果且理解法官的审理思路,以规范和指引自己后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