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天空的宠儿,鸟儿本应自在遨游,每年寒暑迁徙于天地之间。但总有人想将它们困于鸟笼之中,甚至伤害它们的生命。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犯罪的案件。警方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科尔沁区某平房居民区附近,有一个大约十米长的粘网。接警后,民警前往案发地点搜查,发现被告人冯某立网粘鸟,在冯某住处,查获到野生鸟类及捕鸟工具,共有野生鸟类173只(包括死体72只)及粘网、打笼等工具。
经鉴定,涉案鸟类物种有斑翅山鹑、黑尾蜡嘴雀、锡嘴雀、红胁绣眼鸟、金翅雀、大山雀、灰背鸫等,其中有128只都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动物。仅有一只白喉矶鸫未列入,47只鸟类无法确认具体物种。最后,涉案的活体鸟类被统一放飞,鸟笼拆解、销毁,死体鸟类被运往某林地就地掩埋。
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受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或没收。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冯某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达成和解协议:1.被告人冯某赔偿公益损失人民币22500元,承担专家论证费人民币5000元;2.被告人冯某在通辽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鸟类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需要人们去保护它们。冯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更不利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无论冯某的动机是什么,她的行为终归是为了自身利益,当一个人的私心变成不法之心之时,也必然是“鸟笼”变成“牢笼”之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