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
就可以轻松赚“快钱”
遇到这样的“好事”你可别激动
有钱一起赚
有牢你来坐
天上不会掉馅饼
切勿被“卡头”忽悠
成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提升防骗意识
危险就在你身边……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周某组织范某等人办理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物品,交由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银行支付结算金额总计人民币约1.638亿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299.33万元。
被告人华某联系被告人冀某等人,银行结算金额总计约4270万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87万元。被告人陈某联系杨某等人,银行支付结算金额总计约2010万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30.6万元。七名被告人共获利128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等七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向公安局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等七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将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都将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