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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担保需谨慎 莫为了“面子”坑了自己
  发布时间:2022-12-15 10:42:33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碰到亲戚、朋友让自己担保的情况,不少人碍于情面没有拒绝,但担保的代价,你了解清楚吗?

     近日,太仆寺旗法院审理一起涉及保证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款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0日,张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商业银行借款100000元。同日,王某作为保证人,与该商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张某却没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此笔贷款本金和利息,为此该商业银行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和保证人诉至法院,请求偿还此笔借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王某与该商业银行分别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银行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据此依法判决王某作为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庭后,王某委屈的说道,我和张某是同学关系,当时抹不开面子,就签了个字而已,钱是他借的,我没花一分,现在还得替别人还钱,真是悔不当初,法律的事情马虎不得。

法官提醒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担保人在担保时要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并了解为他人担保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记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来源:太仆寺旗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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