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也是法院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期执行日志,充分展现内蒙古法院执行干警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
二连浩特市法院
三措并举着力解决执行难
今年以来,二连浩特市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凝聚执行合力,采取三项措施,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勇往“执”前“切实解决执行难”。截至目前,共受理执行案件994件,执结876件,执行到位金额1.48亿元。
一是创新启动“执源治理”工作机制,从源头上与立案、审判部门紧密配合,注重执行前置程序的最大联合;在外部上启动“执行+保险”“执行+工商联”“执行+金融”联动机制,全面整合社会资源,加大与外部的联合联动。
二是全面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构建“一轴五段三翼”运行机制,即以“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为轴,将执行案件分为“执行立案阶段”“送达查询阶段”“繁简分流阶段”“强制执行阶段”“结案归档阶段”5个阶段具体落实。同时优化团队配置,组建“快执”“普执”和“指挥中心”3个团队,按照5:4:3比例动态调整执行力量配置,确保人、事、案有机匹配。
三是强力震慑,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先后开展“雄鹰‘寅’春”“七月猎鹰”“金秋亮剑”等专项行动,强化清积力度,打击拒执行为,共强制腾房4处涉案标的3651万元,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82人次,限制高消费340人次,完成网络拍卖57件成交额736.85万元,司法救助2件72万元。
新巴尔虎右旗法院
善意文明执行 民生案件圆满执结
群众诉求无小事,新巴尔虎右旗法院不断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本着涉民生案件三优先原则,着力解决民生痛点问题,用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以成效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近日,该院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2007年9月,黎某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黎某由母亲抚养,其父敖某用一定的财产折抵黎某的抚养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黎某的各项消费支出也随之提高,其母多年来一个人负担黎某所有开支,有些力不从心。为保障黎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需求,黎某向父亲敖某索要抚养费未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父亲敖某于2021年11月份开始每月给付黎某1000元抚养费,直至黎某年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敖某仍未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黎某向新巴尔虎右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敖某百般推脱,仍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支付抚养费。执行干警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第一时间冻结了敖某的足额存款。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也为了维护敖某与黎某之间的亲子关系,执行法官并没有对已冻结款项直接予以扣划,而是继续耐心劝导敖某,从亲情和法律双重角度入手,一方面对敖某进行法治教育,让敖某明白作为父亲抚养未成年孩子是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劝解敖某要多与孩子沟通。经过多次诚恳细致的交谈,敖某终于意识到亲情就是“血浓于水比海深”“打断骨头连着筋”的道理,最终主动向黎某支付了全部抚养费,父子间十几年的矛盾也得到了突破性的化解。
库伦旗法院
打造执行“最强大脑”
为进一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执行工作体系和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建设,库伦旗法院全面推行执行指挥中心“四化”建设,探索制定“836”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模式,2021年以来执行质效指标始终位居通辽市前列。
一是全面推进执行事务集约化。“836”模式就是将执行指挥中心的8类事务性工作统一办理、3类技术服务工作统一协调、6项管理工作职责统一监管。对各项工作流程进行细化分类,每项工作交由专人负责,对其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分工予以明确,进一步形成以执行指挥中心“836”实体化运行模式为核心、分段集约完成执行各阶段“规定化动作”的工作模式,实现了事务集约高效办理的目标。1-11月份,首次执行案件结案平均用时同比下降51.72%。
二是全面推进执行队伍专业化。理顺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实施团队的关系,构建“大中心+小团队”机制,在执行局设置1个执行指挥中心(内设执行事务中心和执行管理中心),3个快执团队、1个普执团队(财产处置团队)、1个终本案件团队,对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繁简分流,办案效率进一步提升。
三是全面推进资源整合规范化。创新执行指挥中心智慧建设及数字化转型,研发“文书自动生成系统”“查封冻结自动提示系统”,充分运用智慧执行APP、用足用好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案件管理系统和可视化管理系统,有效提高执行案件效率,拓展“法院+N”执行联动机制,强化与银行、住建、国土、公安等部门协作,进一步提高查控效率与拒执惩戒力度。2022年通辽市首例因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拒执犯罪在库伦法院宣判。
四是全面推进执行流程精细化。安排专人负责案件质效管理、统一结案标准、终本案件管理、恢复执行审批等工作,做到全程留痕,信息公开,使执行案件全流程置于有效管理之下。制定执行事务中心管理办法、执行管理中心工作规范、终本案件管理办法、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等,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把执行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保障执行权依法公正高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