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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八旬老人 六个儿女 到底谁来赡养?
  发布时间:2022-12-19 10:42:14 打印 字号: | |

当你老了

头发白了

是否也会为自己养老问题发愁?

尊老爱幼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赡养老人

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当子女不赡养时

老人究竟该如去何从?

                                                                                                     基本案情

 原告聂奶奶与老伴育有6个子女,孩子们长大后均已独立生活。2008年,聂奶奶的老伴去世。聂奶奶年逾八旬,无劳动能力,一直与次子一起居住生活。大女儿经济条件较好,经常前往照顾老人,但其他子女因工作不稳定、无固定收入,仅逢年过节前往探望。

 近年来,子女均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老人,希望支付部分资金将老人送至养老院,但聂奶奶不同意,遂将子女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案件情况复杂,遂主动前往原告次子家中做调解工作。法官经走访打听,了解到了原告生活困苦,一方面是不愿意离开家人去养老机构居住的老人,一方面是工作收入不稳定的子女,但因赡养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一判了之固然简单,但老人赡养一事却不能妥善解决,更应该修复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让老人重享天伦之乐。”想到这里,法官再次来到原告处,征求聂奶奶本人及子女们的意见,并走访村委会相关负责人了解老人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情况等。经过与当事人充分的沟通,并向子女说明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方没有不可调和的大矛盾,只要妥善调解,仍可唤回骨肉亲情。法官还向6名被告讲述了在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的情况下,子女应当多考虑父母曾经的付出,给予老人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关怀,就此打通了双方的共情点。

最终聂奶奶与6名子女达成一致意见,6名子女每人每年支付3600元赡养费。子女们平复了激动情绪,亲情关系得以弥合。目前,6名子女已将赡养费交至老人手中。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原、被告六人系母子关系,现原告年事已高,已失去劳动能力,靠政府仅有的补贴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六人承担原告的赡养费(包括护理费),法院应予以支持。另外,综合被告的观点,结合原告自身现状及收入状况,该院认为原告的诉求应以适当高于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691元较为适宜,即六被告每人每年支付给原告赡养费3600元。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并不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都尽到了责任,才是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务。羊有跪哺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子女者应尽的法律义务。

 
来源:武川县法院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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