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未按期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从你的公积金账户扣划86000元,特此告知!”近日,和林格尔县法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存款,顺利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9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向陈某借款86000元并约定6个月内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陈某多次催债均未果,遂诉至和林格尔县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张某应偿还陈某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张某拒不配合,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且还“玩”起了失踪,电话也打不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后继续开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系某单位职工,每月应缴纳住房公积金,随即决定拓宽思路,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进行了调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的公积金账户有12万余元。
执行法官立即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并积极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协调。最终将执行人张某名下的公积金86000元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并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住房公积金属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不受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