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被告人齐某常年以下猎套、用猎犬围猎等方式在牙克石市多地狩猎。齐某共猎捕、出售驼鹿9只价值15万元;猎捕、出售狍21只价值6.3万元,猎捕野猪3头价值1500元;非法持有半自动步枪1支、气枪铅弹23030发;非法存放黑火药1771.3克、导火索6.93米、雷管3枚。案件受理后,牙克石市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齐某赔偿猎捕驼鹿9只、狍21只、野猪3头价值总计214500元;并对齐某因售卖野生动物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及违禁品等予以没收。
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本案被告人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对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文明发展也造成了恶劣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的审判,全面考量涉案动物是否人工繁育、物种濒危程度等情节,更好体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特点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有效惩治了破坏环境资源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遏制了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