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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种情况 该赔!
  发布时间:2023-02-10 17:59:39 打印 字号: | |

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为自家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2018年5月3日,原告驾驶车辆与梁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梁某及乘车人王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

刑满释放后,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对车辆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后起诉索要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共计3648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称交通事故发生在2018年,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而原告刑事羁押不属于法定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即原告主张权利的期间应为2018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4日,但众所周知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我国正在全面抗击新冠疫情,为保障服刑人员的生命安全,监狱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的会见制度,此种情况下,原告欲通过委托代理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受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疫情管控对于原告来讲应属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原告于2022年1月3日刑期届满,视为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原告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期应为2022年7月3日。而原告向法院提交评估申请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故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按照鉴定结果赔偿原告车辆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温馨提示

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权利人应积极主张自身权益,若主张权益受到法定事由的阻却,应在法定阻却事由中止后及时主张自身权益,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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