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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4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23-02-27 18:14:16 打印 字号: | |

2月2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郭某、张某等4名被告人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涉及两省区、涉案人数众多。

被告人张某等联系郭某要求购买毒品,随后共同前往湖北省潜江市进行交易,在返回途中被抓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犯罪,令人深恶痛绝,一旦沾染,轻则自毁前程,重则家破人亡,毒品犯罪是和谐稳定社会的定时炸弹,但面对巨大的暴力诱惑,仍然有人铤而走险。呼和浩特市中院一直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以零容忍的态度,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和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为净化首府法治社会贡献了法院力量。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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