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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线 | 强制腾退!直击科尔沁区法院执行现场
  发布时间:2023-02-27 18:15:30 打印 字号: |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电总厂永发泥鳅鱼捕捞养殖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尚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在法院“腾房”公告期限内,被执行人消极应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遂组织干警依法强制腾退。

执行局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出示证件,告知了现场房屋占用人属于无权占有的情况后,正式开展腾退工作。对房屋物品进行清点,整个过程紧张有序,引导相关人员规范开展物品清理,全程录音录像,申请人在旁跟随见证,确保了腾房工作的公开透明。

在将近三个小时的腾房结束后,上午十一时,屋内物品全部被搬运至安置房,并将土地使用权、砖瓦结构房屋15间、机井三眼、200KV变压器一台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内派出所、基层组织、公证人员等参与公证,并录像留证。

什么是腾退?

腾退是指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要求使用权人搬离房屋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房屋腾退一般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到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小知识

腾退房屋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前,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搬离房屋,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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