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在审理李某诉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被告孙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于赤峰监狱服刑。为更直观了解服刑人员的现状,保障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现,承办法官积极与赤峰监狱狱务服务中心联系,提前预约会见时间,将庭审现场选在高墙之内,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
庭审当天,承办法官与原告方按时抵达赤峰监狱,在履行一系列审批手续之后,见到了本案被告孙某。虽然会见现场条件极简,但庭审程序不能“简”。
随着庭审活动正式开始,审判员、书记员迅速进入角色,法官宣布庭审纪律,依法告知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对于原告所述事实表示认可,但是也提出了自己现在正在服刑,剩余刑期还有九年之久,可能没办法按时给付原告货款,希望原告能够宽限一段时间。鉴于此,考虑到被告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从法理人情的角度向原告说明情况,希望原告能够考虑被告现实情况,同意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意见,约定被告出狱后给付原告货款。
庭审结束以后,被告表达了对承办法官的感谢,并表示服刑期满后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按时给付原告相应货款。该案在监狱开庭,既方便了诉讼,又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