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邢某酒后驾车与王某驾驶车辆相撞,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邢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因邢某一直未支付车辆修理费用,王某将邢某诉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邢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耐心与其沟通联系,释法析理,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但被执行人邢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
接到申请人王某提供的线索后,执行法官来到邢某家进行执行。邢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执行法官工作,遂被拘传至法院。到达法院后,邢某情绪逐渐平复,向执行法官陈述了因养殖生意赔钱导致家庭经济拮据,暂时无能力偿还王某车辆修理费的情况。结合之前调查的邢某财产情况,考虑其一次性支付全部案款确有困难,执行法官联系申请人王某做工作,经协商,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
下一步,霍市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兼顾情理和法理,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