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以案释法】买房?卖房!为何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3-03-03 15:35:23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房地产业发展政策的陆续出台,房屋买卖热度逐渐上涨。近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房屋买卖而引发的纠纷。

2022年8月中旬,吕先生通过喀喇沁旗某房产中介购得张女士和王先生共有的位于喀喇沁旗锦山镇润德熙苑小区房屋一处。

吕先生对于该房屋十分中意,张女士和王先生也因即将换房成功而满心欢喜。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首付款70000元,其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张女士和王先生于收到房屋首付款当日交付房屋并协助吕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吕先生给付定金10000元。

合同签订后,吕先生未交付房屋首付款并未实际入住房屋,银行贷款按揭及房屋产权证亦未办理。时隔半年多,双方因如何、何时交付房屋产生纠纷,吕先生将张女士和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官,被告不讲诚信,说好了签合同交首付款就腾房子,我们交钱被告不收,都半年多了,房子都住不进去,我们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我们同意卖房,只是合同关于交房的条件约定不明确,我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告至今没有交付首付款,我们没有违约……”

“不是我们不交首付款,是被告不收,我们有证人能够证明是被告违约,就算履行合同我们也要主张租房损失和搬家费用12000元,这些损失都是原告造成的……”

“原告征信有问题,可能办不下来银行贷款,我们是有这方面的担心才不交房的……”

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你来我往的唇枪舌战且毫不退让……。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双方在房屋买卖上是可以达成合意的,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只是在履行方式及履行时间上因为沟通不恰当导致矛盾升级,如果仅就案办案可能与当事人的预期背道而驰。

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直接关系到两个家庭的切身利益,相比于判决的结果,调解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双方还有意愿进行交易房屋的基础上。

法官当即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重点释明法律关系尤其是针对合同效力以及违约责任部分的内容,并将已经造成的损失引导双方进行协商。同时法官将调解思路及双方下一步办理手续过程中预见的问题提前告知。最终经过多轮沟通磋商,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房屋买卖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本案涉及的房屋是“二手房”交易,随着房地产交易政策的变更,会有较多的类似案件。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业主,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涉及众多法律知识点,如果业主通过房屋中介进行房屋交易,务必要将自己的需求讲清楚,尤其是房屋的权属登记以及价款是分期支付还是全额支付、价款的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仔细核对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对照合同与业主的需求是否有需要及时进行修改,避免合同生效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任健
  • 联系我们: 立案电话:0471-6986013/6986014 投诉举报:0471-6986616 / 698664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3号 邮编:0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