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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车?这些你注意了么
  发布时间:2023-03-06 17:52:25 打印 字号: | |

小金与小刘虽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平日里二人关系十分融洽,雇主小金经常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接送雇员小刘上下班。2021年7月2日,小金给小刘打电话说:“我的车借给别人了,把你的车借我用一下,我一会去你家取车”。小刘心想,老板跟我借车也没办法拒绝,再说平日里也没少坐老板的车,把车借给老板应该没什么问题,于是就把车借给了小金。当日,小金驾驶该车辆与小王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小王受伤住院,并造成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查验小金驾驶证时发现小金驾驶证已被注销,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后小王将小金及小刘起诉到法院,要求车辆驾驶人与出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金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小金赔偿小王各项损失23万余元,判决小刘赔偿小王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小金与小刘之间借车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但是车辆出借人往往意识不到出借车辆存在的风险,一旦借车人存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时,那么出借人就会面临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并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车辆驾驶人存在违法行为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即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最终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向驾驶人与出借人进行追偿。一次出借车辆的行为,可能会承担巨大的赔偿金额,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

本案中小刘认为自己并没有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相对于非机动车与行人而言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驾驶人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并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时亦有责任确保车辆使用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驾驶能力,而不能凭借生活经验判断其应该具备驾驶资格。出借车辆时未尽到安全审查义务的,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好心将车辆借给亲戚朋友,最终却承担巨额赔偿,不仅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更会因此而与亲戚朋友分道扬镳。温馨提示各位车主,出借车辆需谨慎,酿成事故悔终身。当然并不是所有出借车辆的行为都会酿成悲剧,如果您决定将车辆出借时,必须尽到安全审查义务。

一是确保出借车辆无缺陷、无安全隐患,否则因该缺陷或安全隐患导致的交通事故,一定会承担相应责任;二是确保借车人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件,且驾驶证未超有效期;三是确保借车人不存在酒驾、醉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四是确保借车人具备驾驶机动车相应的身体条件,若将车辆出借给身体有疾病不宜驾驶车辆的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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