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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更换监护人 “未”爱而行
  发布时间:2023-03-06 17:53: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对张某长期怠于履行母亲监护职责的行为作出判决,依法撤销其对婚生女宋某欣的监护权,并指定宋某欣的爷爷宋某才为新的监护人。

2010年张某与宋某龙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6月张某与宋某龙的婚生女出生,取名宋某欣。2010年9月份宋某龙因心脏病猝死,不久张某将一岁多的女儿宋某欣送至宋某才处。之后宋某欣一直跟随其爷爷宋某才共同生活。自张某将女儿宋某欣送至爷爷宋某才处抚养至今,张某从未探望宋某欣,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也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张某虽系宋某欣的亲生母亲,但宋某龙去世后,其不顾子女年幼,长期离家,音讯全无,致使宋某欣生活困难,以低保为生,并一直由其祖父母照顾抚养。张某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长达十余年,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宋某欣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致使宋某欣的生活陷入困境,不利于宋某欣的健康成长。宋某欣自幼与其爷爷宋某才共同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依照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以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张某作为宋某欣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宋某才为宋某欣的监护人。

判决作出后,法庭经与大雁镇民政部门及宋某欣所居住的居委会联系,对宋某欣所在家庭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宋某欣纳入长期跟踪帮扶对象,让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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