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祖国北部边疆的一道亮丽风景线,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是内蒙古对国家政治安全、边疆安宁、生态安全所肩负的重大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仅仅要印刻在头脑中,更要体现在行动上。一直以来,内蒙古法院各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得到了有效惩处。
内蒙古法院围绕打造“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一湖两海”、黄河流域区域治理的决策部署,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优化环资类案件审判资源配置,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出台多项措施,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盾牌”。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全面推行环境资源审判民刑行政“三合一”审理模式,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出台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在国家能源准能公司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律服务工作站”,构建“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积极配合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积极参与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全力追损挽损,助力自治区重塑风清气正政治生态,修复青山绿水自然生态,构建共治共享生态保护格局,坚决扛起筑牢祖国北方安全稳定屏障政治责任。
内蒙古法院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站在法治的高度全面理解“两个屏障”战略定位的深刻内涵,准确把握内蒙古在全国大局中的战略定位,全面服务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围绕自治区工作大局,制定为推动自治区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