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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卖了3万 罚了8万
  发布时间:2023-03-15 18:06: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杭锦后旗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对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616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药72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公告召回其已售出尚未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支付其销售假药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848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王某中医诊所内,为了非法获利,多次未履行购药相关手续,明知其购买的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多次购进麝香杜仲天麻丸、筋骨疼消丸、复方咳喘灵共1880瓶,并以每瓶平均 2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36160元;尚未销售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各类假药72瓶,可得销售金额144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退赃36160元。经检测,麝香杜仲天麻丸中检出布洛芬、双氯芬酸钠;筋骨疼消丸中检出布洛芬;复方咳喘灵中检出茶碱、枸橼酸喷托维林。经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三种药品均为假药。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仍购进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且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从轻处罚并同时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等合法权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结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

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不仅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国计民生活和生活稳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忌“病急乱投医”,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以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危害,如发现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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